中药提取物产业已形成一定的规模
浏览次数:次信息来源:山东九通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发布时间:2017/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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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草药管理比较落后,其制定的《饮食补充剂健康和教育法》中,对“饮食补充剂”的定义包括了“草药或其它植物”以及其“任何浓缩物”,这毫无疑问地确定了植物提取物作为饮食补充剂的合法地位。2000年版《美国药典》收载的植物药中包括提取物(含植物油、芳香油等)20种。
在德国立法程序上允许植物提取物作为**药进行注册,德国注册药品中约有60000种含有草药成分,大部分是草药浸剂,这些药品基于600-700种植物,制作的提取物或制剂约5000种。中药如欲作为植物药进入德国,则有严格的审批程序。首先,需填写申请表,产品的质量应符合《中国药典》的德译本,重金属含量不能超标,农药残留量小于0.1-1.0mg/kg,化学、微生物试验结果达标,还要有产地国生产许可证等证明材料和德国专家证明书等多种证明文件。一般我国中药多以保健品形式进入德国,按食品管理形式申请。
欧盟则把药品分为8 类,即专利药、仿制药、非**药、天然植物药、疫苗制品、血液制品、生物制品和抗抑郁剂。除英、荷两国外,德、法、意等国均将天然植物药列为**药或OTC**进行管制。2003年11月,欧盟议会通过了《欧洲植物药注册程序指令》修改意见,规定传统植物药可以含有非植物药成分,部分放宽了传统植物药注册的临床使用时间要求。该指令生效后,原受有关食品法规管辖的传统植物药制品,如果其含有的天然植物**质或天然植物药提取物的含量低于医用剂量,则该植物药制品仍由相关食品法规管辖。
《欧洲药典》列出了提取物(Extracts)通则,2000年增补版中收载了3 种标准化提取物:芦荟、番泻叶和颠茄叶标准化提取物,并正探讨对提取物进一步规范和分类。按内在质量分为量化提取物(Quantifide Extracts),标准提取物(Standardized Extracts)和纯化提取物(Purified Extracts)。欧洲产生了各种**植物的标准化提取物:紫锥菊、缬草、短棕榈和银杏叶等。
日本虽历史上深受中国文化的影响,是中国中药出口的**大市场,但汉方医药的使用也受到极大的限制。目前除已批准的210种方剂外,厚生省对新增汉方药的审批异常严格,以等同于化合物新药的方法对待汉方药,几乎等于关紧了大门,并对进口中成药的审批也有不少限制性措施。但近年来,日本政府对健康食品的管制明显趋于缓和,如取消了剂型的限制,放宽了可以用于健康食品的天然植物药种类的限制等。日本将于明年推出新的《药事法》,基本的原则是“规制缓和”,实行“元卖责任制”对药品生产、流通的管理办法进一步向欧美靠拢,将放松以往过于严格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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